法制網記者 黃輝 通訊新竹買房子員黃安
  張某系江西省上饒縣某銀行一儲蓄所主任,為了完成攬儲任務,找到其同學王某(某鄉鎮幹部)幫忙。王某指示財務人員吳某將一筆徵地專用款轉出用於幫助張某記憶體完成儲蓄任務。2006年3月31日,吳某以其個人名義在儲蓄所開設了賬戶,從徵地款的公存賬戶轉出138萬元存入其個人賬戶,2個月後歸還。張某由此獲得單位績效獎736.8元。近日,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吳某、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王某、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款私存在張某工作的儲房地產蓄所,其挪用公款的目的只是為了幫助張某完成攬儲任務,主觀上均無營利的目的,客觀上也無營利的結果。而張某雖獲取了一定的攬儲績效獎,但“攬儲獎金”的性質是基於完成工作任務所獲得的單位績效獎勵,不是用於投資、理財等行為所獲的利潤,也不是以公款為資本進行經營活動所獲取的利益。綜上,王某等三人主觀上無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目的,客觀上也未獲利,均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原標題:法制網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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